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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略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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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团法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它的历史源头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基金会(fondazione)。基金会纯属基督教的产物,是对"仁慈"一种全新观念的表达,在它的起源之初,只以慈善和怜悯为目的。它们表现为养育院、医院、孤儿院、向教会和宗教活动的遗赠。然而,在罗马——基督教法中,基金会仍未完全同接受遗赠的团体(教会)相分离,只是通过适当的规章确保财产用于创建人所建立的目的。现今基金会的纯正制度——为某一目的而设立的财产——在当时尚未出现。欧洲中世纪,慈善事业基本上由教会独占。国家、个人都不得参预。如果有人欲捐助财产,从事慈善事业,只能将资金捐助教会,资金捐助后,即为教会所有,由僧侣管理。
作者 史峰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1期41-44,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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