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基础现代行政法治理论成熟的标志之一即是人们对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有了充分的认识。"公正的行政程序规则不仅是行政实体法权利义务落实的方式与手段,同时也反映着法治体制、法律正义观基本价值的核心",现代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要遵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法制化是世界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标志和必然趋势。但行政程序受法律控制的方式、程度与行政实体权力的不同,后者必须是法定的,"无法律即无行政"而行政程序的灵活性较大,它作为实体权力行使的形式,为适应千差万别的社会环境,不得不具有多样性,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行政行为的所有形式都加以严密具体的规定。但是重要的程序,即直接涉及实体权力行使规范化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1期45-49,共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