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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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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20多部法律又先后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直至刑法修订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规定,这很不利于司法机关稳、准、狠打击单位犯罪。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结合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有关问题作粗浅分析,以为引玉之砖。一。
作者 黄仁兴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6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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