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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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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地区法院慎重地审结了36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几个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急需立法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在此,笔者试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界定和立案条件有的同志认为,破产的条件是资不抵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破产的界限且是唯一界限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作者 何能高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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