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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扶助下岗人员再就业江苏省把稳定就业形势,控制失业率列为政府工作目标,近日发出“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扶助下岗人员再就业政策。凡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含60%),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再就业服务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人员和富余职工占原有企业从业人数30%(含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从今年起,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可用于支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贷款贴息。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4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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