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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破产法制订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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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有两种: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两种程序有一定的差别,烙有明显的计划体制的痕迹,体现出法律的身份性。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平等大相径庭,很不符合当前的改革方向,亟待改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给打破企业的全民、集体、私营的所有制界限打开了缺口,也给我国破产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负的法律责任来划分。公司制是其典型代表。公司的建立自然将政企分开。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
作者 孙光焰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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