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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丧失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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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制革厂因转产而连续三年多没有使用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商标局遂根据他人申请,依法撤销该厂的注册商标。有鉴于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醒商标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
作者 姜亚兰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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