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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不知道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为由而拒绝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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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市某铁厂厂长王某来函问:1996年5月,我厂与某市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生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1996年10月底以前,我厂供应工业公司符合标准的生铁2000吨,总价款7O万元;工业公司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我厂预付款42万元,余款收货后付清.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5天后,工业公司张经理找到我说,为慎重起见,应将预付改为定金并进行公证,因我觉得定金与预付款没有什么区别。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7年第9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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