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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摔坏拾得物,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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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某机关干部张某问:我于1997年2月26日上班时,在办公楼内拾得一块价值1600多元的手表,因不小心没拿住,手表掉在地上摔坏了。丢表人王某找到我,称表是他的,我把表摔坏一事告之,并将摔坏的表还给他。但他让我赔偿,我觉得不合理,可又说不清楚。请问我是否应当赔偿?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7年第8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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