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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以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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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应予追究而不追究,致使公民“告状难”。如最近我朋友家被盗,虽然朋友及时报了案并提出是谁作的案,可是县公安局就是不予立案。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不属于本院立案管辖。听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请问类似我朋友的这种情况,被害人能否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1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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