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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两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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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赵某,男,某县建筑总公司某工区区长;朱某,男,农民,受聘于赵某所在工区任泥工组组长。赵某原承建的某单位职工宿舍楼因屋面渗水需铺设防水层。赵某与该单位协议好,由其工区负责拆除、安装屋面的水泥预制块。1996年7月17日,赵某带朱某到施工现场。
作者 唐晓明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7年第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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