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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再使用“国营”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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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中的“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然而,3年多过去了,一些报纸、杂志等新闻单位还在违法使用“国营”二字。如:《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山西青年报》、《济南日报》、《经济参考报》、《北京青年报》、《湖南日报》、《健康报》、《齐鲁晚报》
出处 《当代劳模》 1997年第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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