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律师: 我公司系与大陆某企业共同出资创办的合资企业,本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陆合资方代表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去年底,我因商务回台期间,闵先生未经本人同意以公司名义为本地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不料,因乙企业经营不善,该项贷款未能如期偿还,银行遂要求我公司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并冻结了我公司的银行帐号,致使公司蒙受了很大经济损失。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有关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出处
《两岸关系》
1997年第1期35-35,共1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