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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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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某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饮料,本期产品销售收入609.6万元,产品销售成本508万元,该厂将一批饮料产品,成本20万元,全部作福利发给职工,应如何纳税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新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依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作者 朱建威
机构地区 江岸国税分局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10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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