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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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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1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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