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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帐、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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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1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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