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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存货含税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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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1994]财会二字第18号函的规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应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要求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但日常会计核算中“库存商品”等科目仍然按照含税的商品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
作者 邱振祥
机构地区 江岸国税分局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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