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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柄惩慑涉税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学习《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体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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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和国家已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奋斗目标。在这个进程中,修订后的《刑法》贯彻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罚相当三大原则,设定危害税收征管罪,以主刑和附加刑并用,严惩偷、抗、骗税和利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必将对这种犯罪实现有效震慑和遏制,引导纳税人增强税收法制意识,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这对直接或间接地推进依法治税。
作者 虞剑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6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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