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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九章渎职罪中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税渎职罪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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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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