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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要善于抓住“尾巴”——一起偷税二十九万元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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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1996年初,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及各税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在“其他应付款——创利户”帐户中有余额7.2万元,此金额是上年结转的余额,经进一步核对,该项经济业务在1994年10月份入帐,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各分公司及科室(明细略)7.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创利户7.2万元 对此有两个疑点,其一,根据掌握的情况,该单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集中统一核算,上述会计分录所列的子公司及科室是非独立核算单位。
作者 刘春晨
出处 《税收征纳》 1997年第3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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