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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会人员可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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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的张×问: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会、保管人员将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占为已有,是按贪污罪处理,还是按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张×同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
作者 高玉明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7年第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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