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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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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信用社如何恢复“三性”组织,既成为农村、农业、农民的顶梁柱,又使信用社本身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已成为信用社干部职工十分关注的问题。(一)农村信用社植根于农村已有45年的历史,其步履艰难曲折,不管怎样变化,始终未摆脱官办格局。因此,把农村信用社还社于民,按合作制性质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是农金体制改革的要求。
作者 邱海东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97年第10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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