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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抄报”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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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抄报”原系公文学中的专用术语之一.它是指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向主送机关以外需了解情况的其它上级机关报送文件而言的。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两个公文法规中对此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再谈及这一问题时.均未使用“抄报”这一术语。据此可见,“抄报”的提法已不复存在。
作者 岳海翔
机构地区 唐山警校
出处 《秘书之友》 1997年第1期41-41,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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