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第六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