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往往都涉及到决定权的运用。而行使好决定权的前提,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和科学界定什么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概念"重大事项"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相对的概念,其特征主要有二:其一,"重大事项"具有阶段性。这一个阶段的重大事项,并不一定就是另一阶段的重大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非重大事项可以成为重大事项,原来的重大事项也可能变为非重大事项。如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中有关"重大事项"的规定,较修改前多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这就意味着现在的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已日渐严重,成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