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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代表”履行职责时的“三少”现象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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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担任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中,虽不乏一些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优秀代表,但从总体上看,他们中许多人履行代表职责却很不积极,存在"三少"现象:一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代表小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层组织",是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既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职责和义务。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官员代表"很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笔者曾作过调查,占某地人大代表总数一半以上的"官员代表"中,在五年代表任期内,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五次以下的有60%,一次也没有参加的有15%。二是提议案、建议少。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作者 王才喜
出处 《人大建设》 1997年第1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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