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方面有了可喜的进展。但是,目前影响地方人大发挥作用的因素仍不容忽视。一是法制不健全,尤其是地方各级人大怎样具体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怎样操作,至今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有的地方人大干脆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全部托给党委,党委咋说就咋办。二是体制不顺。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的工作。可是,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有的是党委副书记,有的是党委常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工作,如何监督这些党委的书记或常委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不去监督政府的工作,反而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