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嵩县人大常委会最近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关于评定不称职执法人员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徇私枉法,办案不公,严重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的;违反社会公德,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不使用正规票据的等等,均可视为不称职执法人员。评定不称职执法人员的程序是:组织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深入选民,深入群众,走访座谈,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列举出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具体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