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过《人大建设》杂志今年第7期《疑案探究》栏目刊登的《失踪的婴儿被解救之后……》一文后,笔者现根据本案案情,作如下分析:首先,张军与殷梅由于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而两人所生的孩子——盼盼,系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张、殷二人对盼盼均负有抚养的义务。张军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未征得婴儿生母同意,私自把婴儿送给别人,并提供虚假证明,千方百计阻碍有关部门和孩子母亲寻找、解救孩子的行动,依照《刑法》第183条之规定,显属"情节恶劣",主、客观要件均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