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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19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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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为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人员往来,从1997年7月1日起,目前可免办签证进入香港的国家及部分地区的人员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或从事短期经贸活动,原则上继续给予免办签证待遇。根据《基本法》第154条"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的规定,给予免办签证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及具体办法,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并予公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16期707-70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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