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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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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法规部门: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1期950-955,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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