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从1998年开始实施,每2年组织一次。第二条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第三条考试科目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1期955-95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