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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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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撤销玉林地区设立地级玉林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13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设立地级玉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玉州区玉林镇东门路。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15期688-68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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