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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发言人1997年9月15日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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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9月1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核出口管制条例》。这是中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核出口控制,并使之法制化的又一重要举措。《条例》再次确认了中国的核出口政策,重申了中国的核出口三原则,即1、保证用于和平目的;2、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3、未经中方许可,不得转让第三国。《条例》还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条例》规定,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9期1333-13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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