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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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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请示》(黔府呈[1994]28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花岗区解放路。二、遵义市新设红花岗区,以原县级遵义市的行政区域为红花岗区的行政区域。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新华路。三、遵义市辖原遵义地区的遵义县、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凤冈县、正安县。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0期910-91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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