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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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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7期1240-124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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