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7期1241-1244,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