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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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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23期1039-103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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