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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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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审计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精神,开展清理全国各种基金的基础上。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39期1722-1727,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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