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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定规章的程序必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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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再次修改。其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的规定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省、
作者 杜志勇
出处 《新疆人大》 1997年第4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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