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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大的决定权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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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些地方以五套领导班子(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纪检委)的名义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实质上是把人大常委会完全置于管理国家事务之局外,无意降低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更有悖于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的性质。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赋予的独立职权宪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的权力。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这一条准则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决定权作了具体界定。人民遵照这一法律规定。
作者 宋克强
出处 《新疆人大》 1997年第2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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