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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任命干部有关问题解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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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人民政府1、换届选举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答:《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应依法提请重新决定任命不论是连任或者新任,都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任命书;未被决定任命的上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2、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作者 阿孜古丽
出处 《新疆人大》 1997年第7期28-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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