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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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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7年6月30日前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负责筹组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案、拟定法案,提交临时立法会审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5期187-18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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