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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气象条例”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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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快两年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经济委员会组织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气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四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喀什、和田、塔城、伊犁、哈密、吐鲁番等九地州及所属的29个县市(2个口岸)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贯彻《条例》规定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建立双重计划财务体制。
出处 《新疆人大》 1997年第9期31-3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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