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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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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玉溪地区设立地级玉溪市的请示》(云政发[1996]17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塔区红塔路。二、玉溪市新设红塔区,以原县级玉溪市的行政区域为红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塔路。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38期1662-166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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