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乏规范的经济活动往往会催生出疯狂的行为;而一旦疯狂的行为所波及的人数和层面达到某种范围时,就变成了狂潮:“沈太福事件”的前前后后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不断完善,以及《刑法》修订工作的完成和通过,沈太福们可钻的空子会越来越少,然而仅仅单凭上述举措可能还不足以完全杜绝类似事件和案件的发生;因为,除了对经济活动本身的规范之外,每一个置身并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不是也应当具备一副清醒的头脑,并对自身的经济意识和经济行为参照法律的尺度时刻认真地加以规范呢?当疯狂以新的名目或包装再度出现时,你将作何抉择?重温“沈太福事件”,联想这之后发生的“无锡邓斌事件”等等等等,结论就不难得出了。刊发下面这组长文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7年第5期12-17,共6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