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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之“预见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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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之通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义务预见且有能力预见,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统一。“应当预见”作为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是衡量其罪过心理是否成立的法定标准和外在尺度。其中,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3期22-26,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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