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层次,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近些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注重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主任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有关法律对主任会议职能权责的规定比较原则,人们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尽相同,加上一些地方人大换届后,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多数来自党政机关,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法有个熟悉、摸索过程,以致不少地方的主任会议在工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职责不够明确。对法律规定的"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内涵把握不准,理解不透,以致在实际操作时弹性较大,或是把主任会议同常委会会议的权责混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