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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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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7年第14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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