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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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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作者 曹志
出处 《人大工作通讯》 1997年第14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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